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2民初4602号
原告:鲁守山,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代理人:胡环环,即墨蓝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志宾,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被告:柴倩,女,198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鲁守山与被告李志宾、柴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鲁守山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守山撤回对被告李志宾、柴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鲁守山负担。
审判员 张国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于桂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