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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82民初4602号

鲁守山与李志宾、柴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鲁守山;李志宾;柴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82民初4602号

原告:鲁守山,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代理人:胡环环,即墨蓝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志宾,男,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被告:柴倩,女,1988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鲁守山与被告李志宾、柴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鲁守山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鲁守山撤回对被告李志宾、柴倩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鲁守山负担。

审判员  张国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于桂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