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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702民初2591号之一

常德胜、陈学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3-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常德胜;陈学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702民初2591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高娟,女,满族,1963年12月29日出生,住新乡市向阳新村冬区**楼****,身份证号4107021963********。

被

申请人:常德胜,男,汉族,1963年7月17日出生,住新乡市。

被

申请人:陈学云,女,汉族,1972年12月2日出生,住新乡市。担保人:姜克,男,汉族,1983年6月18日出生,住新,住新乡市向阳新村冬区**楼****证号410702198306181531。高娟与常德胜、陈学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作出(2018)豫0702民初2591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担保人姜克名下豫G×××**名爵牌CSA7184AC小轿车一辆。申请人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了(2018)豫0702民初25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常德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高娟借款21万元。

原告高娟不服提出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2019)豫07民终9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变更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8)豫0702民初25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常德胜、陈学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高娟借款23万元。现该判决已生效,故申请人的解除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姜克名下豫G×××**名爵牌CSA7184AC小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艳利

代理

审判员  吕 菲

人民陪审员  王顺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缑泰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