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内2502民初2174号,
原告:锡林郭勒盟人民防空办公室。,
负责人:王某,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该单位法律顾问。,
被告:杨某,住锡林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内蒙古合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锡林郭勒盟人民防空办公室与被告杨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锡林郭勒盟人民防空办公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被告杨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锡林郭勒盟人民防空办公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拖欠2019年度房屋使用费200000元及迟延缴纳的滞纳金(自2019年1月1日至实际给付日,按日千分之二计算)。事实与理由,2015年1月4日,原、被告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原告将位于锡市团结大街地下人员掩蔽部,建筑面积155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被告;期限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房屋使用费第一年为100000元,第二年为150000元,第三年为150000元,第四年为200000元,第五年为200000元,共计800000元;签订合同时给付第一年度的使用费,2015年底缴纳下一年度的使用费,以后缴费时间、金额以此类推;如未按时给付使用费,按每天千分之二缴纳滞纳金。交付房屋后,被告支付了2015年至2018年度使用费,2019年度的房屋使用费200000元未给付。,杨某辩称,同意支付原告房屋使用费。原告的主张的违约金日千分之二过高,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本院
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5年1月4日,原、被告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被告租赁原告地下房屋,被告欠原告2019年度房屋使用费200000元。合同约定被告如未按时给付使用费,按每天千分之二缴纳滞纳金。,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应当给付原告2019年度房屋使用费200000元。被告还应当按照约定“每天千分之二”给付滞纳金。,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杨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锡林郭勒盟人民防空办公室房屋使用费200000元,并从2019年1月1日起,按每天千分之二给付滞纳金,到本金给付完毕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杨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存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刘锡林,本文引用法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