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003执恢304号申请执行人张启本,男,1951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大水泊镇张家村**。被执行人张宗平,女,1973年8月7日生,汉族,住,住威海市文登区大水泊张家村**/div>申请执行人张启本与被执行人张宗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3民初44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7404.43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3民初448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春
审判员 侯德华
审判员 张培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邵振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