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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003执恢304号

张启本、张宗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启本;张宗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003执恢304号申请执行人张启本,男,1951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大水泊镇张家村**。被执行人张宗平,女,1973年8月7日生,汉族,住,住威海市文登区大水泊张家村**/div>申请执行人张启本与被执行人张宗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3民初448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7404.43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3民初448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福春

审判员  侯德华

审判员  张培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邵振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