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1121执保343号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笪友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结案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湘1121执保343号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笪友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2019)湘1121财保17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6月6日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笪友平在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银行的存款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笪友平有可供保全的财产,2019年6月10日本院将查询结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笪友平的财产进行查控,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本案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的规定,现通知如下:祁阳县人民法院(2019)湘1121财保177号民事裁定书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