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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73民初352号

罗志超与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洛溪葵发五金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6-09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洛溪葵发五金商店;罗志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352号

原告:罗志超,男,住广东省博罗县******委会和老小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彩芳,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洛溪葵发五金商店,经营场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头顶”(塑料城)B型第8464、8465号。经营者:王文葵,男,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之一301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涛,广东枫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志超诉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镇洛溪葵发五金商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罗志超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罗志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罗志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罗志超负担。罗志超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500元,本院予以退回其2750元。

审 判 长 彭 盎

人民陪审员 林 琳

人民陪审员 林 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法官 助理 戴瑾茹

书 记 员 郑志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