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081民初805号
原告:资兴市金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鲤鱼江。
法定代表人:朱晓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峰,湖南春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文军,男,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资兴市鲤鱼江。
原告资兴市金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文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资兴市金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资兴市金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资兴市金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资兴市金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杜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何苇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