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102民初1582号
原告:安徽中合民生农产品市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世纪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592671691R。
法定代表人:张清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际,安徽皖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守丽,女,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全椒县。
原告安徽中合民生农产品市场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守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弓家旺
人民陪审员 王 琴
人民陪审员 李开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张 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