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12民初1443号
原告:武汉市武昌区家清果蔬超市。经营者:张家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源源,湖北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利开后勤服务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斌。
原告武汉市武昌区家清果蔬超市与被告武汉利开后勤服务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武汉市武昌区家清果蔬超市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武昌区家清果蔬超市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意见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武昌区家清果蔬超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市武昌区家清果蔬超市负担。
审判员 陈珊珊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匡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