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181刑初39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洪强,男,198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住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南市第四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章丘检刑检刑诉〔2019〕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洪强犯妨害公务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5月4日18时许,被告人张洪强与其妻子吕凤霞在济南市章丘区××村街道××村的租房处因家庭矛盾发生纠纷,进而殴打吕凤霞,吕凤霞报警。接警后,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埠村派出所民警张贺带领辅警王剑波、东某到达张洪强租房处,张洪强在民警到达现场后仍不停止对其妻子吕凤霞实施暴力,张贺、东某对张洪强进行制止,张洪强不听制止,并用拳头击打东某嘴部两拳,致使东某牙齿松动出血。经鉴定,东某口腔损伤为轻微伤。被告人张洪强于当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张洪强赔偿被害人东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洪强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以其具有暴力袭击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情节,坦白的法定从轻情节,且认罪认罚签字具结,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洪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
被告人张洪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洪强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洪强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4日起至2020年1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判员 徐 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晓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