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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3民初2018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鲁徐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3-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鲁徐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93民初2018号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6号楼。

负责人:龚志坚,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怡,四川明之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徐炆,男,198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温江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与被告鲁徐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叶   若   兰

人民陪审员  刘   翔   宇

人民陪审员  周   开   全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法官 助理  李颖

书记员陈思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