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230民初2771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商业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208750839B。
负责人:张厚跃,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平,男,197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该行风险管理部工作人员,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冉小伟,男,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敖小蓉,女,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与被告冉小伟、敖小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98元,减半收取计1399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都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张 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何东伟
书 记 员 谭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