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鲁0285民初3489号
原告:青岛农友之家果蔬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莱西市经济开发区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姜黎丽,该合作社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庆,山东嘉悦律师事务所律师,系该合作社法律顾问。
被告:李波,男,195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
原告青岛农友之家果蔬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李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农友之家果蔬专业合作社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庆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农友之家果蔬专业合作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农资款4544元;2.要求被告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至5月份,被告李波从原告处购买农药、种子等农资,共计货款4544元。李波在销货清单上签名确认货物的名称、数量及价款。购货后李波未支付货款。李波未答辩。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14日、2016年3月20日,被告李波从原告处购买农药、种子等农资,原告均出具《销货清单》一份,载明李波所购农资产品名称、单位、数量及价格,上述货款共计4544元,李波在上述二份《销货清单》上均签字确认。庭审过程中,原告青岛农友之家果蔬专业合作社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求。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农友之家果蔬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李波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李波购买并使用了青岛农友之家果蔬专业合作社的农药、种子等农资,应按照约定支付货款。原告要求被告付清所欠农资款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青岛农友之家果蔬专业合作社货款454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虹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赵小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