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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781民初1863号之一

张永旋、黄庆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1-14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张永旋;黄庆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781民初1863号之一

申请人:张永旋,女,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户籍住址阳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名越,广东丽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黄庆炜,男,1997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户籍住址阳春市。 申请人张永旋诉被申请人黄庆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永旋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黄庆炜名下的位于阳春市春城街道春州大道与阳春大道交汇处西侧尚品名居二区8#906房[不动产权证号粤(2018)阳春市不动产权第0014937号],以300000元价值为限。申请人张永旋提供了张升南所有的位于阳春市春城镇竹园一街东九巷10号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永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黄庆炜名下的位于阳春市×××房[不动产权证号粤(2018)阳春市不动产权第×××号],以300000元价值为限; 二、查封担保人张升南提供用于担保的位于阳春市房地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 上述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三年,从实施查封之日起算。查封期间非经本院准许,不得办理抵押和不动产变更所有权的手续。需要延长查封期限的,原告应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荣松

审判员  谢夏鸣

审判员  黄 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吴祖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