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523民初753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谷支行 住所地:甘肃省甘谷县。
法定代表人:谢某,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某,甘肃鑫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住甘肃省甘谷县。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谷支行诉被告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谷支行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谷支行诉被告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中,因被告王某及其家属下落不明,相关法律手续无法送达,案件事实无法查明,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谷支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谷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谷支行承担。
审判员 李成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黄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