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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民初9239号之一

东莞市莞通五金水暖器材有限公司、李培民、广东四维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1-11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东莞市莞通五金水暖器材有限公司;李培民;广东四维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李玉霞;罗国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606民初9239号之一

原告:东莞市莞通五金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麻涌镇南洲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87991361K。

法定代表人:江洪芬。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锦富,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培民,男,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广东四维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槎涌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08080843E。

法定代表人:孙运勇。

被告:李玉霞,女,196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罗国辉,男,196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莞通五金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培民、广东四维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莞通五金水暖器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李培民、广东四维塑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29381.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出具担保函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申请追加李玉霞、罗国辉本案被告,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故本案应当冻结被告李玉霞、罗国辉的银行存款929381.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李玉霞、罗国辉的银行存款929381.4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原告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转移等,该风险由原告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锦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嘉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