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不 予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9)豫9001刑更5号罪犯李某。判决生效后,李某以其患病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并提交了相关检查报告单。本院接到该案的移送材料后,通过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部门委托郑州市第二人民医院进行刑事诉讼医学鉴定,该院出具郑州市二院(刑)鉴[2019]第030号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李某目前病情诊断为:双肺结核,部分钙化,痰涂阴性。后经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部门组织专家组对诊断结果讨论分析,专家组出具专家论证意见:李某所患疾病严重程度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中《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规定。经书面征求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意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李某不予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认为,由于罪犯李某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应不予暂予监外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李某不予暂予监外执行(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羁押的20日,即从2019年6月10日起至2020年1月20日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