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411民初2528号之一
原告:张某1(曾用名张某2),男,200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顺城区。 法定监护人:邢晋,女,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徐辉,女,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顺城区。
被告:董强,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
被告:刘某1(曾用名刘某2),女,200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
被告:姜秋丽,女,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顺城区。
被告:刘文庆,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
被告:抚顺市辉之羽羽毛球俱乐部,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顺城路**,组织机构代码:52210400MJ313277X2。
法定代表人:徐辉,该俱乐部理事长。 原告张某1诉被告董强、徐辉、张译粦、刘文庆、姜秋丽、抚顺市辉之羽羽毛球俱乐部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许凌云
人民陪审员 耿 潇
人民陪审员 尹延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吴 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