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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辽0411民初2528号之一

张某1与徐辉、董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5-28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张某1;徐辉;董强;刘某1;姜秋丽;刘文庆;抚顺市辉之羽羽毛球俱乐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411民初2528号之一

原告:张某1(曾用名张某2),男,200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顺城区。 法定监护人:邢晋,女,198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徐辉,女,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顺城区。

被告:董强,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

被告:刘某1(曾用名刘某2),女,200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

被告:姜秋丽,女,1972年6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顺城区。

被告:刘文庆,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

被告:抚顺市辉之羽羽毛球俱乐部,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顺城路**,组织机构代码:52210400MJ313277X2。

法定代表人:徐辉,该俱乐部理事长。 原告张某1诉被告董强、徐辉、张译粦、刘文庆、姜秋丽、抚顺市辉之羽羽毛球俱乐部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许凌云

人民陪审员  耿 潇

人民陪审员  尹延萍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吴 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