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3民初7483号
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民主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3589739990T。
法定代表人:方晓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晓敏,女,汉族,1983年7月1日生,住河南省新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诉被告朱晓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一万元,本院予以准许。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润置地(北京)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 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赵浩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