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川1421执817号之一

郑永章、罗超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6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郑永章;罗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421执8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永章,男性,1966年10月21日出生,住仁寿县;

被执行人:罗超,男性,1994年1月30日出生,住仁寿县;

委托代理人:罗安兵,系罗超父亲。 本院在执行郑永章与罗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长期履行协议:被执行人在2019年6月17日前支付申请人60000元,余款在2019年12月底之前全部履行;如果被执行人按照此协议的日期及金额履行,则申请人不再计算2019年6月17日前支付的60000元的利息。如果不按照此协议时间及金额履行,则申请人按照原法律文书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中止(2019)川1421民初6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颜 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吴俊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