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421执81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永章,男性,1966年10月21日出生,住仁寿县;
被执行人:罗超,男性,1994年1月30日出生,住仁寿县;
委托代理人:罗安兵,系罗超父亲。 本院在执行郑永章与罗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长期履行协议:被执行人在2019年6月17日前支付申请人60000元,余款在2019年12月底之前全部履行;如果被执行人按照此协议的日期及金额履行,则申请人不再计算2019年6月17日前支付的60000元的利息。如果不按照此协议时间及金额履行,则申请人按照原法律文书确定的利率计算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中止(2019)川1421民初6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颜 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吴俊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