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521民初949号
原告:四川宜宾同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060332971N,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翟湾路********。
法定代表人:丁平涛。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华,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梁运波,男,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告:余洪,男,198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告:王敏,女,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告:四川省高县鸿浩能源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57208958261,住,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高县庆符镇田湾路**/div>
法定代表人:郑恭明。
被告:宜宾鸿浩同展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068987374R,住所地,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下江北马鞍石******iv>
法定代表人:曾邦红。
被告:余浩,男,198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户籍地四川省高县。
被告:林茜,女,198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高县。 原告四川宜宾同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梁运波、余洪、王敏、四川省高县鸿浩能源矿业有限公司、宜宾鸿浩同展置业有限公司、余浩、林茜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四川宜宾同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宜宾同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宜宾同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12元,减半收取计3406元,由原告四川宜宾同展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士雨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罗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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