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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403民初140号

徐志宝与朱金磊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26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志宝;朱金磊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403民初140号 原告徐志宝,男,1989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沁源县人,现住长治市。 被告朱金磊,男,199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原阳县人,现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本院受理原告徐志宝诉被告朱金磊借款纠纷一案,被告朱金磊于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且原告向被告转账60万元,系原告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行为,本案应由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经审查,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其偿还借款60万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对该案有管辖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朱金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孟淑珍

审判员  李惠园

审判员  王宁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郭骏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