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7民初1805号
原告:张培珠,男,196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山西晋融鑫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临街门面起**。
法定代表人:胡克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胡克琴,女,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本院审理原告张培珠与被告山西晋融鑫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胡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张培珠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培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126元,减半收取33563元,由原告张培珠负担。
审 判 员 郑咏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代
书记员 张子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