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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107民初1805号

张培珠与山西晋融鑫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胡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25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培珠;山西晋融鑫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胡克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107民初1805号

原告:张培珠,男,196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山西晋融鑫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新建路**临街门面起**。

法定代表人:胡克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胡克琴,女,197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 本院审理原告张培珠与被告山西晋融鑫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胡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张培珠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培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126元,减半收取33563元,由原告张培珠负担。

审 判 员 郑咏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代

书记员 张子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