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3执292号
申请执行人:陈科荣,男,汉族,1992年6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济源市。
被执行人:洛阳青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以南、王城大道以东红东方广场A去1单元1-1307号。
法定代表人:王宇翔,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杨者凯,男,汉族,1995年8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申请执行人陈科荣与被执行人洛阳青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者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洛阳仲裁委员会(2019)洛仲字第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洛阳青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者凯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科荣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洛阳青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杨者凯在银行或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账户内存款96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仲裁费4228元、执行费1403元。
二、采取上述措施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志勇
审判员 李予洛
审判员 张 蕾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思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