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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14执829号

山东鲁信汇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刘宗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3-09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鲁信汇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刘宗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14执82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鲁信汇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临淄路****楼**。

法定代表人:梁艳,系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宗海,男,1990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申请执行人山东鲁信汇金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宗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衢州仲裁委员会(2018)衢州网裁字52554号裁决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付款义务,执行费已经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衢州仲裁委员会(2018)衢州网裁字52554号裁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纪华华

人民陪审员  万 芳

人民陪审员  李福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焦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