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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683执1015号

赵长明、李德珍与郭其政、高双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湖北省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长明;李德珍;郭其政;高双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683执1015号申请执行人赵长明,男,194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退休职工,住枣阳市。申请执行人李德珍,女,1951年5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赵长明之妻。被执行人郭其政,男,现年79岁,汉族,居民,个体医生,原住枣阳市。被执行人高双成,女,现年71岁,居民,住址同上,系郭其政之妻。本院在执行赵长明、李德珍与郭其政、高双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赵长明、李德珍于2019年6月7日向本院撤销对郭其政、高双成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8)枣民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智勇

审判员  郭群青

审判员  刘东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普光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