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971民初18178号
原告:袁达权,男,1984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清华,广东济律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柱辉,广东济律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达树,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
被告:何湘儿,女,198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石碣镇。本院受理原告袁达权诉被告何达树、何湘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9年6月5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袁达权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达权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48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原告袁达权负担。
审判员 易菲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陈丹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