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民初4789号
原告:武胜,男,汉族,1967年3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告:宿州市埇桥区粗粮饭庄,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经营者,王军,男,汉族,1974年12月31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泗城镇菜园新村8-2。 原告武胜与被告宿州市埇桥区粗粮饭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武胜提供的被告宿州市埇桥区粗粮饭庄的地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诉讼文书。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书面通知,要求原告武胜在收到通知7日内提供被告宿州市埇桥区粗粮饭庄的地址的补充材料,或者来本院办理公告送达手续及缴纳公告费等事宜。原告武胜在收到通知后,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告宿州市埇桥区粗粮饭庄的地址的补充材料,且未到本院办理公告送达手续并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胜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武胜承担。
审判员 常茂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黄迪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