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803执恢119号
申请执行人:黄金权,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
被执行人:梁春霞,女,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 申请执行人黄金权与被执行人梁春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4)清新法民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内容确认:被执行人梁春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拖欠申请执行人黄金权借款50000元及利息(按判决计付)。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合共231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金权与被执行人梁春霞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梁春霞欠申请执行人黄金权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等,定于2019年6月3日前归还20000元(此款已退付申请执行人),2020年7月15日前归还30000元,余下欠款申请执行人黄金权放弃追收。如被执行人梁春霞不按时还款,则按原判决执行。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金权与被执行人梁春霞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分期还款需要长期履行,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粤1803执恢119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秋荣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何杰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