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11412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893543642U。
主要
负责人:徐焱,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刘斌,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德国,广东金信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朗欠欠,女,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朗欠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赖 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谢石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