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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青0102执633号

宋万萍与刘新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4-16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宋万萍;刘新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8)青0102执633号

申请执行人:宋万萍(公民身份号码:×××),女,汉族,1966年6月29日出生,住西宁市。

被执行人:刘新毅(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68年9月11日出生,住西宁市。申请执行人宋万萍与被执行人刘新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18)青0102民初98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刘新毅给付申请执行人宋万萍借款2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共计20150元。因被执行人刘新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执行人宋万萍申请,本院于2018年6月19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刘新毅承担执行费20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刘新毅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证券、车辆、股权、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刘新毅名下有位于西宁市××区房产一套,因价值太大,无法处置,前往被执行人经常居住地及户籍地查找,亦未发现刘新毅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且已经对刘新毅发出限制消费令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新毅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20150元未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常 毅

审判员 钱素霞

审判员 顾植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高建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