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浙01刑更3362号

陈平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4-25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陈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刑更3362号 罪犯陈平,男,199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赫章县人,住贵州省赫章县。现在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 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8日作出(2013)甬慈刑初字第166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连带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350072元。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3年11月13日被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于2019年5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立案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陈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规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或超额完成劳动任务。本考核期内共获得三个表扬。另查明,该犯服刑期间未曾履行财产性判项。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履行情况和履行能力的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罪犯陈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以减刑。鉴于该犯伙同他犯暴力致人死亡,结合其改造表现,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罪犯陈平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3年6月22日起至2023年2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小玲

审判员  俞永平

审判员  杨宏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戴皖涢 ?PAGE?? ?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