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3民初452号之一
原告:青白江区景宏汽车维修部,住成都市青白江区祥福镇康家渡社区**。 经营者:林方蓉,女,197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告:林家敏,男,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白江区景宏汽车维修部与被告林家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权利的处分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白江区景宏汽车,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青白江区景宏汽车维修部负担。
审 判 长 韩晓先
人民陪审员 刘 薇
人民陪审员 赵树芬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谭路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