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21民初3819号原告曹胜,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余建新,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曹胜与被告余建新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本院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24950元整,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胜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为212元,由原告曹胜负担。
审判员 梁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毛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