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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21民初3819号

曹胜与余建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1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胜;余建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21民初3819号原告曹胜,男,198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余建新,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曹胜与被告余建新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本院判令:被告支付劳务费24950元整,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曹胜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曹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为212元,由原告曹胜负担。

审判员  梁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毛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