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辽1322执2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6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
被
申请人:崔某,女,197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平县。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申请人崔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06月14日作出的(2018)辽1322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0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崔某现外出,暂无任何执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9)辽1322执2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国强
审判员 孙 静
审判员 陈小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李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