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602执异142号异议人(案外人):红塔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二环西路**高新科技信息中心主楼**。
法定代表人:李双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良珍、明路芳,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夏喜梅,女,1980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河,住河南省淮阳县/div>委托代理人夏红亮。
被执行人:郸城财鑫糖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郸城县新华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锦,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财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郸城县东环路**
法定代表人:仵树仁,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省三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地,地址:鹿邑县玄武镇/div>
法定代表人:李现才,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春英,女,1954年3月3日生,汉族,住郸,住郸城县div>
被执行人:李锦,男,1958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河,住河南省郸城县div>
被执行人:李现才,男,1965年9月8日生,汉族,住河,住河南省郸城县证号:412726196509085455。
被执行人:胡永熙,男,1967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河,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div>
被执行人:仵树仁,男,1957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河,住河南省郸城县div>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喜梅与被执行人郸城财鑫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鑫糖业公司)、河南财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鑫集团公司)、河南省三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和皮革公司)、李春英、李锦、李现才、胡永熙、仵树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红塔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在被执行人三和皮革公司的股权,案外人红塔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对我院冻结的红塔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2352.36万元股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红塔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称,异议请求:解除对异议人持有的三和皮革公司2352.36万元股权的冻结措施。事实和理由:异议人持有三和皮革公司2352.9412万元的股权。日前,异议人发现,贵院以2017豫16**执1348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异议人持有的三和皮革公司2352.36万元的股权予以冻结。异议人认为,异议人不是贵院执行的任何案件的被执行人,也从未接到贵院的任何法律文书,贵院冻结异议人持有的三和皮革公司股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此应当予以解封。申请执行人夏喜梅称,异议人要求中止执行并解除冻结案涉被执行人三和皮革公司股权的异议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
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夏喜梅与被执行人财鑫糖业公司、财鑫集团公司、三和皮革公司、李春英、李锦、李现才、胡永熙、仵树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了(2017)豫1602执1348号执行裁定书和(2017)豫1602执134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红塔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在被执行人三和皮革公司的股权,其中冻结了案外人红塔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被执行人三和皮革公司拥有的2352.36621489万元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另查明,三和皮革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异议人红塔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其股东之一,异议人拥有三和皮革公司2352.36621489万元股权。
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如果被执行财产不属于被执行人,则人民法院应当停止对该财产的执行。本案的焦点问题是案涉股权是否是被执行人三和皮革公司的责任财产。股权是投资人因向公民合伙或企业法人投资而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中,红塔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本案的被执行人三和皮革公司的股东之一,其在被执行人三和皮革公司拥有的股权是属于红塔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责任财产而不属于被执行人三和皮革公司,因此案外人所提执行异议理由成立,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对异议人红塔创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河南省三和皮革制品有限公司2352.36621489万元股权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无关的,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王春华
审判员 靳学丽
审判员 卢俊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方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