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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4执531号之一

李芝、金海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30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芝;金海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24执5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芝,女,1974年12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被执行人金海舟,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在执行李芝与金海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金海舟名下坐落于永嘉县××镇××花园××幢××号的房产及附属设施,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金海舟名下坐落于永嘉县××镇××花园××幢××号的房产【产权证号:××,土地证号:(2011)01001**】及附属设施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金建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毓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