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324执5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芝,女,1974年12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被执行人金海舟,男,1974年9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本院在执行李芝与金海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金海舟名下坐落于永嘉县××镇××花园××幢××号的房产及附属设施,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金海舟名下坐落于永嘉县××镇××花园××幢××号的房产【产权证号:××,土地证号:(2011)01001**】及附属设施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金建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毓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