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桂0802执1453号

陈春汝、莫云铮婚姻家庭、继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23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继承
当事人
陈春汝;莫云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802执1453号

申请执行人:陈春汝,女,1994年3月20日出生,住贵港市港**。

被执行人:莫云铮,男,1993年3月30日出生,住贵港市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春汝与被执行人莫云铮离婚纠纷一案中,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莫云铮及其婚生儿子莫彩扬,目前也暂无法联系被执行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桂0802执14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温新星

审 判 员 刘江云

审 判 员 葛 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覃韵茗

书 记 员 张宝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