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802执1453号
申请执行人:陈春汝,女,1994年3月20日出生,住贵港市港**。
被执行人:莫云铮,男,1993年3月30日出生,住贵港市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春汝与被执行人莫云铮离婚纠纷一案中,到被执行人的住所地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莫云铮及其婚生儿子莫彩扬,目前也暂无法联系被执行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8)桂0802执145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温新星
审 判 员 刘江云
审 判 员 葛 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 覃韵茗
书 记 员 张宝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