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322民初690号
原告:李星,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宽,萧县圣泉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1204181100007。
被告:肖云奎,男,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被告:曹**春,女,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原告李星与被告肖云奎、曹**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云奎、曹**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给付原告兽药、饲料款款1443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6年11月,被告肖云奎、曹**春在萧县新庄镇承包一大型养猪场。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间,二被告先后8次在原告经营的杨楼镇兽医站畜禽门诊部赊购兽药、饲料,累计欠款14430元未付。因生猪市场价格持续低迷,二被告于2018年12月弃场而去。原告多次电话向被告催讨欠款未果,为此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肖云奎、曹**春缺席,均未向本院提供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对案件事实认定如下:被告肖云奎、曹**春系夫妻关系。二被告自2016年11月承包萧县新庄镇一养猪场期间,经常赊购原告李星销售的兽药、饲料,但没有及时付款。二被告为此于2017年7月28日至2018年1月12日期间给原告出具欠条八份为凭,确认累计赊欠原告兽药、饲料款14430元未付,但未注明给付期限。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欠条八份为证;鉴于被告肖云奎、曹**春未到庭应诉,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核对,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兽药、饲料买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因买卖合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有原告的陈述、被告出具的欠条为证,本院对上述买卖合同及欠款事实予以确认。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了兽药、饲料,被告理应按约及时给付原告货款,被告赊欠原告兽药、饲料款久拖不付,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承付货款利息的主张,因原、被告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且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八份欠条均无欠款给付期限的约定,原告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案涉欠款的给付期限,故本院仅依法支持自原告起诉日起,以被告欠款14430元为基数,由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供答辩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相应的诉讼风险由其自行承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肖云奎、曹**春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给付原告李星兽药、饲料款14430元及利息(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起即自2019年1月22日起,以被告欠款14430元为基数,由被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元,登报公告费390元,均由被告肖云奎、曹**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翔
人民陪审员 高玉光
人民陪审员 徐 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周 旭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