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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27刑初231号

祁伦显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祁伦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327刑初23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祁伦显,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务工,住河南省社旗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5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9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公诉刑诉(2019)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伦显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建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祁伦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4日16时55分许,被告人祁伦显驾驶豫R×××**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社旗县兴隆至苗店战备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西后门里二桥路段时,与沿社旗县兴隆至苗店战备路自西向东行驶至该处杨清勤驾驶的三轮摩托车(附载祁志敏)发生碰撞,造成杨清勤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祁志敏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8年11月9日,社旗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祁伦显负此事故全部责任,杨清勤、祁志敏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祁伦显到社旗县公安局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投案。2018年11月18日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被告人祁伦显赔偿杨清勤、祁志敏丧葬费、医疗费等共计30万元,取得了祁志敏及近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祁伦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祁伦显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诊断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人宋某、杜某、祁某的证言,被告人祁伦显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伦显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祁伦显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祁伦显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祁伦显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被告人祁伦显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祁伦显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  闫宗淼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 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