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27执83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横县横州镇迎宣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27199550594P。
法定代表人:黄治强,理事长。 被执行人蒙瑞同,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横县。 被执行人闭友芬,女,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横县。 申请执行人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蒙瑞同、闭友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2018)桂0127民初40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蒙瑞同在横县有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号:横国用(2009)第××号,房产证号:横房权证横州字第××号】,已抵押给本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拍卖被执行人蒙瑞同在横县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号:横国用(2009)第××号,房产证号:横房权证横州字第××号】; 二、责令被执行人蒙瑞同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腾空、迁出在横县的房地产【土地使用权证号:横国用(2009)第××号,房产证号:横房权证横州字第××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唐红莲
审判员 黄 平
审判员 陆少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邓彩卉 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或者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一条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