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302执恢385号
申请执行人:齐玉荣,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住张店区。
被执行人:刘成高,男,1968年7月25日出生,住张店区。
被执行人:殷爱霞,女,1970年9月23日出生,住张店区。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立案执行齐玉荣与刘成高、殷爱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财产申报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责令其于五日内向本院申报财产,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没有按时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2019年5月28日,分别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互联网)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足额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2019年5月31日,因被执行人未按期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我院通过淘宝网依法拍卖被执行人刘成高、殷爱霞位于张店区茶城门头房六套(产权证号为01-1178332、01-1178333、01-1178334、01-1178335、01-1185871、01-1185872),并分别于2018年8月4日、2018年11月8日拍卖成交。经本院约谈并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并认可人民法院所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目前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宜宝
审判员 宓远胜
审判员 邹庆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张晓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