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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302执异116号

庄红梅与赵惠霞、李金飞、刘永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1-01-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庄红梅;赵惠霞;李金飞;刘永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302执异116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庄红梅,女,1968年10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委托代理人:孙球,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赵惠霞,女,1968年2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执行人:李金飞,男,1968年2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

被执行人:刘永生,男,1961年2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沭阳县。本院在执行赵惠霞与李金飞、庄红梅、刘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庄红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庄红梅执行异议称:我因家庭变故,身体患病,加上丈夫找不到工作,生活无着,养老金是生活唯一来源,请求解除对我社保账户的冻结。经审查查明,赵惠霞诉李金飞、庄红梅、刘永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一、二审审理,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6)苏13民终2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一、撤销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民初字第03573号民事判决;

二、李金飞、庄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赵惠霞归还借款本金1002266.67元及逾期利息;

三、刘永生对于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刘永生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李金飞、庄红梅追偿;一审案件受理费9871元,由赵惠霞负担1650元,由李金飞、庄红梅、刘永生负担822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李金飞、庄红梅、刘永生负担。申请人赵惠霞于2017年9月11日向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24日作出(2018)苏13执监26号执行裁定书指定该案由本院执行。2018年9月26日,本院作出(2018)苏1302执466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李金飞、庄红梅、刘永生存款200万元。依据庄红梅提供的相关医院的诊断记录,证明异议人庄红梅身患眩晕症、颈椎病、甲状腺功能亢进等疾病。本院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部分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在李金飞、庄红梅、刘永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的情况下,本院依法裁定冻结、划拨李金飞、庄红梅、刘永生存款20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鉴于异议人庄红梅目前身患疾病需要治疗及生活的需要,在对庄红梅执行时,应当适当保留庄红梅必要的治疗、生活费用。对超过的部分应当继续执行。异议人庄红梅要求解除对其退休金账户存款冻结的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庄红梅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梁苏林

审判员  丁桂林

审判员  吴良鹃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盛光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