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204民初1305号
原告:李挨林,男,1966年12月4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淑媛,内蒙古宇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金龙,男,1976年3月1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原告李挨林与被告吕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
原告李挨林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挨林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李挨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0元,减半收取计920元,由李挨林负担。
审判员 袁丽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白桐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