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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24民初1842号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颜勇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湖南省宁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颜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24民初1842号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系总经理。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争荣,男,198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颜勇,男,198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颜勇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2019年6月10日,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由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伟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陈 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