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981民初3360号
原告:梁俊,男,199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
被告:梁香君,女,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
被告:陈浪,女,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高州市人,住高州市。
原告梁俊诉被告梁香君、陈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该请求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俊撤回对被告梁香君、陈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梁俊负担。
审 判 长 黄德强
人民陪审员 邓雪萌
人民陪审员 张国坚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梦别速 录 员 潘民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