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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722执114号

杨鸿贵申请执行景代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四川省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鸿贵;景代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722执114号

申请执行人:杨鸿贵,男,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黄泥乡。

被执行人:景代伟,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石安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鸿贵与被执行人景代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曾 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胡梦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