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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831民初643号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24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831民初643号

原告:张某某,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

被告:张某某,女,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陕西省。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 张某某诉称:2009年12月16日,被告张某某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2010年4月中旬陆续还清。贷款到期后,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起诉来院。 被告张某某在答辩期间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张某某户籍地在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本案应由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文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赵宝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