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831民初643号
原告:张某某,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
被告:张某某,女,196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陕西省。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 张某某诉称:2009年12月16日,被告张某某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2010年4月中旬陆续还清。贷款到期后,经过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现原告起诉来院。 被告张某某在答辩期间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张某某户籍地在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本案应由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李文亮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赵宝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