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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1202执148号

玉国旺、龙香妤婚姻家庭、继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继承
当事人
玉国旺;龙香妤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202执148号

申请执行人:玉国旺

被执行人:龙香妤 申请执行人玉国旺与被执行人龙香妤解除非法同居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河法金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号为(2019)桂1202执148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抚养费27000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案件执行费305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玉国旺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19)桂1202执148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覃于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陈刚

书记员黄艳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