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1202执148号
申请执行人:玉国旺
被执行人:龙香妤 申请执行人玉国旺与被执行人龙香妤解除非法同居纠纷一案,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1998)河法金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号为(2019)桂1202执148号。截止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为:1、支付抚养费27000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案件执行费305元。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玉国旺于2019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2019)桂1202执148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覃于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陈刚
书记员黄艳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