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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7执781号之一

芜湖市立鑫钢材销售中心、安庆市南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0
公开日期
2020-12-14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芜湖市立鑫钢材销售中心;安庆市南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7执781号之一 申请人芜湖市立鑫钢材销售中心,住芜湖市长江市场园**,机构代码:92340207MA3P49659J。 经营者裴立新,男,1966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执行人安庆市南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安庆市,住所安庆市光彩大市场****汽车城**商铺2554526X。 法定代表人程平生。 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2民终37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4月9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现因案件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庆市南翔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594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梅根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刘 勇 关注公众号“”